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成功中标的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依照既定的
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候选人所
递交的
投标书来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如果中标候选人缺乏合理理由而未能与招标方开展洽谈,或是在协议签署时向招标方提出附加条款,抑或没有遵循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
履约保证金,那么他们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其中就包括了取消其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投标保证金也将无法予以退还,甚至有可能会被相关的行政监管机构勒令整改,并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在中标之后,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
签署合同之前不要先行开工,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