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任何因违反该
法规引起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均需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销售明知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对于
消费者而言,倘若遭遇上述情形,不但拥有索取
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还可额外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支付价款的十倍
赔偿金。
此外,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每个公民皆享有对市场进行监督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
法律手段打击各种
违法行为。
再者,一旦超市销售的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便须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究其原因,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要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被禁止销售,若经营者坚持向消费者出售此类食品,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同时,经营者应对所售卖的各类食品的
有效期有所了解,如发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继续售卖,便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未将即将过期和已经过期的食品分别存放在特定的场地,或未公开告知消费者,而是按照平常的方法售卖超限期食品,这无疑带有欺瞒、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