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事故后,可享受相应的
赔偿待遇。
其中,
七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当于其13个
月工资额度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的劳动者则可享受到11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获取相当于其9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对于
十级伤残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能够领取到相当于其7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者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时,他们都有权向
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则需要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
法规来确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