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受到本地警方的
传唤通知,说明您很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某些
刑事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能直接视为已做出了对您实施
逮捕或
拘留的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件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无需强制性采取逮捕和拘留措施的涉案嫌疑人来说,他们可能会接到来自其所在城镇或乡村地区某个指定地点的传唤通知,甚至有时候还会被要求亲自前往他们所居住的住处接受相关调查与询问工作。当然在此之前,相关执法机构需先向您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