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缺乏必要证明文件所引起的延期交付现象较为普遍。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在商品房正式交付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四份重要的证明文件。倘若开发商在此期间未能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那么
消费者便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同样地,延期交付也成为一种常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这被视为开发商存在先期
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慎地查阅
购销合同,以确定其中是否对装修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有所约定。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尽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装修项目,然而开发商却并未按照约定进行施工,这与以次充好、未达到标准的情况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交付标准为由提
起诉讼,开发商将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
违约责任。
此外,许多
纠纷源于
购房者在接
收房屋之后发现其品质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房屋面积超出(超过3%)、窗户的弧形设计变为平面设计、水电气设施未能入户等等,这些均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然而,对于因一些微小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交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不应简单地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