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如果开发商在未得到购买者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地产再次
抵押给第三方的话,购买者即可依法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
购房费用以及利息,同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或者
赔偿损失。在此过程中,购买者还有权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额度的
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