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工伤之后,雇员可以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
伤残程度领取相应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于
九级伤残的情况下,将发放相当于 9 个月本人
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外,对于九级伤残者还应领取 2 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 8 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除了上述各项费用之外,医疗支出方面还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而伙食补助费则需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至于交通、食宿等额外费用,若因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也需要遵循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