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内容,对于危害住房定义的理解应当是“无论其结构是否已经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承重部件是否属于危险构件,只要他们随时都可能失去稳定结构以及承载能力,无法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及财产安全,这样的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危害住房。”关于此类危害住房的处理策略,传统意义上的房屋
拆迁与之存在显著差异。
首要任务便是对房屋进行严格评估,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评估后证明该房屋的确属于危险房屋,这是工作开展的第一步。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房屋需要进行拆除重建等一系列处理措施时,相关部门理当根据实际情况许以相应的政策支持,确保其维修重建能够顺利进行。
然而,对于常规的房屋拆迁,其主要方式是通过主管部门向被拆迁者提供货币形式的
赔偿或者
产权置换,目的在于直接解决被拆迁者的居住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立法体系内目前尚未制定有专门针对危害住房拆迁的
赔偿标准,因此针对这些房屋的处理只能依据鉴定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来进行,包括及时实施加固、修缮治理或者拆除重建等具体措施,至于被拆除居民的安置方案则主要视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而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