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宣布撤回
工伤认定后,原有的工伤认定便被判定为失效,相关当事人从这一工伤认定中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利益均需无条件地予以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阐释道,任何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初始阶段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此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布为无效、被撤销或是明确规定将不会产生效力之后,所有通过这一行为从中获取到的财产,都必须无条件地予以返还;
而对于那些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部分,则应进行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估并进行赔付。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应该承担起赔偿义务;
如果是各方均存在过错,那么每一方都需要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负有对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应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