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夫妻离婚事宜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来对
居住权问题作出裁决:倘若
离婚一方可证明其在生活上所面临的困境,无论是何种情形,法院均有必要依据真实有效之实际状况,通过公正裁决赋予其相应的居住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离婚而导致生活艰难时,其配偶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对方适当援助与支持;关于援助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则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果,最终处理意见则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予以审查后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