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及时按约定交付房屋及相关设施,经过正式书面催告后长达三个月仍未予以妥善处理,则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行使法定权利进行
退房。然而,对于经过正式书面催告后不足三个月即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开发商,尽管购房者无法行使退房权,但仍可依照双方签订之
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提前解约并索求超期时间所造成的额外
经济损失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