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房屋,
购房者可依法选择
退房。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双方合同所确定的交房日期正式到期后,即时向开发商发出房屋
逾期验收通知书,此举意在明确告知开发商关于房屋验收工作的进程以及其后三个月内的最后期限。若在此期间,开发商未能依照承诺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则购房者享有依法提出退房请求的权利。在提出退房请求时,应同时提出按照
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因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如合同约定容许存在
违约金赔偿事项的,则需一并向购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倘若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就交房期限以及相关
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该项义务,则购买方有权视合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本份合同,并索回所有已付款项;若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加以明确约定,那么购买方需采用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起催告函,敦促其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在催告函送达三个月之期过后,若开发商依然未能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此时购买方便有权正式提出解除本份房地产买卖交易合同,并要求购房款全额无条件
退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