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如果您决定发
起诉讼,务必首先呈交
起诉状,并且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份额的复本。当涉案人系个人时,请在起诉状中完整地阐述双方面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岁、籍贯以及现居地址;若是涉及公司企业等
法人机构,那么请详细注明
公司名称、具体地址以及依法指定的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名字。至于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部分,则需要明确列出此次诉求的事项以及针对这一诉求的相关事实依据,结尾处请签名或是加盖公司的公章核实。
(II)在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下,原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
递交以下必备资料:A.用以证实原告合法
诉讼地位的各类证明文件;B.可以直接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各类
证据,例如合同、协议、权威债权文书、货物收发凭据、往来信件等等。
(III)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各类
书证时,请认真填写
一式两份明显标注的证据清单,详尽列举所提交之证据的全称以及包含多少页数。所有的证据都经过法院承办人员的严格审核之后,承办人员会在证据清单上鉴章确认,然后将其中的一份交给当事人保存,另一份则存档备案。
(IV)在当事人完成了必须的法定程序并且提交充足的证据材料之后,如果满足的
立案要求,法院将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立案处理;反之,则会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裁决不予受理。
(V)当事人在接收到受理通知之后的第7个工作日之前,必须交纳
案件受理费及其它
诉讼费用。
(VI)经过
立案程序之后,法院将按照预定时间安排开庭事宜,当事人应对此案的各项安排给予充分尊重和配合。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