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满足规定标准的情况。从技术层面上考虑,所谓的“主体结构”系指房屋中各个主要构建相互连接并发挥作用而形成的平面或立体构成体系,它须具有特定且严格的强度、韧性以及稳定性,以承担起整个建筑物体所承受的各类载荷。例如,地基、承重墙体等等关键部位若发生结构性裂缝、倾斜乃至塌陷之类的问题便可视作是主体结构存在瑕疵。
其次,对于可能给正常居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这个方面是指因为房屋品质不佳,从而严重影响到购屋者在享受房屋正常使用功能及用途时受到的限制。例如,无法按照常规实现水电气等基本设施的供应。
最后,其他质量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墙壁渗水现象、地面出现空鼓现象、墙皮脱落等等意想不到的状况。针对以上提到的三大类质量问题,相关法律
法规确立了相应的处置原则,同时也让
购房者和开发商分别获得了专属他们的权力与责任:
《较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