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不幸遭遇质量缺陷,建议首先联络房产开发商以寻求协商处理办法。鉴于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享有正式签订的合同契约关系,故而开发商作为
商品房产品制造及销售的
主要责任人,就商品房质量方面需承担最终责任。若开发商能积极响应并妥善
赔偿购房者损失,他们仍有权利依据质量问题进一步
追究责任单位赔偿事宜。
2、若开发商未能积极参与解决问题,或是对于开发商提供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受害方可向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监管机构提出
申诉要求组织评估或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投诉请求协助。此外,业主还可自行选定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该次鉴定结果可被视为损害索赔的关键
证据。
3、在以上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时,购房者有权根据国家相关
法规以及自身具体情况向开发商提请
仲裁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而若所有维权手段皆告无效,那么购房者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合法地启动
诉讼程序对抗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