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物业存在质量瑕疵,应首选向开发商寻求解决方案,因为
购房者与其之间存在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在商品房质量方面承担起最终的责任义务。若因开发商的产品或服务导致购房者蒙受损失,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同时,开发商也有权依据质量问题由合同约定向对应责任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或者
消费者对开发商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满,
当事人可以申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问题。此外,业主们还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对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其鉴定结果可被视为
民事赔偿的重要
证据之一。
若尝试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争议,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自身利益诉求,向有
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