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开发商存在一房多售的现象,即同一套房产出售给两名或以上客户,则
买房者可行使相关权利,要求开发商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也可选择取消双方签订的
合同协议,并要求退还已实际支付的所有房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同时,买房者还能向上诉求开发商赔偿不超过其实际支付房款金额的二倍作为
惩罚性赔偿。当商品房
销售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又转而将此房产出售给第三方,由此造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目的无法得到实现时;对于无法成功购得房产的购买者,他们有权申请
解除合同关系,拿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和利息收益,同时获取赔偿性的
经济补偿,同时保有向出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力,索赔金额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一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