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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有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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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0
在遇到商品房质量问题时,首要步骤应是直接联询开发商。这主要是由于购买方与开发商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联性。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最终的责任。若开发商须向购买方作出赔偿,他们将有权依据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原因,按照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赔偿。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或者买家对此类处理结果并不感到满意,那么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寻求该机构的帮助。同时,购买者也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所购房屋进行全面的鉴定,并进一步将其鉴定报告作为民事赔偿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若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有效解决相应问题,那么购买者在保留其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及其实践情况,依法对开发商发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有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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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有谁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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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由谁监管
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需承担质量责任并赔偿。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消费者不满,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认定或向建设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也可委托独立机构鉴定,结果作为赔偿证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规及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0浏览 2024-03-29
房屋质量问题有谁监管
购房遇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若问题未得妥善解决,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处理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全面评估,其鉴定报告可作民事赔偿依据。若问题仍未解决,可依据法律法规提起诉讼,向开发商寻求法律援助。
44浏览 2024-03-29
你好,我朋友在做一个关于质量方面的工作,是房屋类型的,请问大家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监督工作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 1 1/23页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代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项目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项目监督工作~受聘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三,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 2 2/23页 ,四,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五, 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文所称施工安全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质量安 3 3/23页 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划”,。机构监督计划宜体现差别化监督原则。 机构监督计划应当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存档,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机构监督计划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机构监督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将调整或变更后的计划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机构监督计划编制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应包含监督的方式、抽查的频次、监督抽测的次数及监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 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监督机构应将监督小组和项目监督计划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 制订监督小组或项目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召开监督告知会议。 ,四,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监督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 4 4/23页 进行。 ,六, 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监督采用现场抽查方式进行。 ,七, 对住宅工程的逐套验收的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八, 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 撰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资料、技术标准和信息。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生产、试验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 发现工程实体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事实、所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结果~应载入其诚信记录。以上是对房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满意,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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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质量问题谁监管
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企业解决,依据权益条约要求承担法定义务。如不满意,可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处理或向管理部门申诉。住户可聘请法定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作为赔偿依据。如解决方案无效,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30浏览 2024-04-03
房屋维修质量问题谁监管
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企业解决,依据权益条约要求承担法定义务。如不满意,可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处理或向管理部门申诉。住户可聘请法定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评估,作为赔偿依据。如解决方案无效,可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35浏览 2024-04-02
房屋质量问题有谁监管的
旅居发现住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因其负有终极责任。若问题未解决或解决方案不满意,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诉或向建设管理部门投诉。购房者还可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赔偿依据。若途径均无效,可依法选择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35浏览 2024-03-29
工程质量纠纷谁来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纠纷谁来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管辖。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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