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建筑法》是我国房屋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但是它只规定了房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法规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体系中层次过低;从内容上看,《建筑法》颁布于1997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和行政管理的要求,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更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内容。
在执法方面,房屋质量监管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缺陷、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这些因素使得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执法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见多不惊,农村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成为监督的盲区。在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中,有一些地方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督中主观随意性大,不能真正发现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