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建议您优先联系卖方——也就是开发商。这是因为对于
购房者来说,他们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合同性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房地产市场中
商品房的主要制造商及经销商,开发商需要为所开发和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负起最终的法律责任。若开发商拒绝或者未能满足购房者对于解决问题的要求,那么
当事人便有权通过向当地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或是向负责建筑行业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此外,住户亦可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权威机构,对需鉴定的房屋进行科学严谨的测量评估,并且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将来可以作为
法律诉讼中的重要
证据,用于支持购房者的
民事赔偿诉求。最后,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状况,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将开发商诉诸于
仲裁机构或者向当地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