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当购物业、约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出现可以判定无效的特定缘由之时,当事方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撤销该购物业、约协议。这些特定的缘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购物业、约协议的订立方之一蓄意
欺诈另一方订立这份购物业、约协议;双方法律代表由于对重要事实产生严重误解而产生的购物业、约协议;或者说,其中一方或三方通过威胁性劝诱等手法,使得另一方在完全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据此签订了购物业、约协议;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莫种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
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