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若某一方在诚意受阻的情况下,通过制作
虚假身份证明以及提供虚假
抵押担保等
违法手段,扭曲了另一方的真实意向,而与其签署了不公平的不动产购买条约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被定性为
欺诈行为。倘若
欺诈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了相当程度,便构成了严重侵犯合同权益的“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