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则构成严重的
违约行为,买受人可行使
违约责任予以
追责。若开发商经过三次口头或书面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付义务且无充分合理理由为之的,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且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方全额承担。反之,若是经过三次催告后,开发商成功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那么买受人便无法以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为由来解除购房合同,但可考虑申请其
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