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缘故引发的施工延误交房的情况下,其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载明的第十七条第二款项之规定,若
逾期交房,则应依照逾期交房期间,相关此部分主管部门公开或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测出的同片区类似物业租金为基准来予以判
定损失金额。同时,从年开始实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项明确表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在出现一方
违约行为时,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提出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赔偿;或者约定违约造成损失
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