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在此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房屋交付时的
违约金事项,这是符合合理合法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为确保操作步骤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开发商将预先设定一个
收房的具体日期,待楼宇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开发商将会使用短信或电话形式及时地告知相关
当事人,要求他们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收房手续的办理。若出现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进行房屋收尾工作,即
逾期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开发商可以依据相关条例向其收取相应额度的物业管理费用及
滞纳金。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