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准时交楼,其违约之时起即应自履约
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进行相应
清算。若在接到催促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仍旧未能如约实现其义务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的理由解释,则
购房者有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所支付的房款金额以及相关的利息补偿,同时还需负担因
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的相应
违约责任。如果经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之内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购房者则无权解除该
购房合同,但购房者仍然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要求,针对超过催告期限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开发商负责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