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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房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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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1
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都可以归类于不动产物权纠纷的范畴之内。这是遵从中国民事诉讼法明确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划分。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些类型的合同纠纷通常都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纠纷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适用的法院管辖权。同时,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的,那么该不动产的登记所在地就会被认定为其实际所在之地;然而,若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则一般将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视为其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合伙买房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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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房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多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法院管辖权,涵盖租赁、建设施工等合同争议。已登记不动产以登记地为准,未登记则以实际所在地为依据。
36浏览 2024-04-08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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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合伙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首先,协商处理方案就是指在各方当事人本着友善合作的原则,共同在互谅互让的环境下化解纷争,此乃解铃人之最优之选。其次,若各方无法通过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请求有关机构进行调解。以一方或双方均为国营单位为例,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14浏览 2024-04-17
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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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合伙买房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首先来看协商,这是基于友好沟通与交流,由合同各方共同努力以期妥善解决争议的最优秀路径。其次看调解,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则有权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停,例如,一方或双方均为国有企业性质时,便可以向上属监管部门寻求干预。
14浏览 2024-04-17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合伙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晏某与李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李某于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邹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晏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1月至5月,晏某分六次借给李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 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晏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李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晏某遂诉至解决。 【分歧】 对于李某未写借条部分的十二万元是否系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晏某支付给李某十五万元,其中仅有三万元写了借条,表明双方对其余十二万元款项的性质未能达成一致。此外,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故对该十二万元应属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晏某与李某虽洽谈过合伙经营事宜,但双方并没有就合伙份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等达成一致,且某皮具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财务账目等方面均未反映晏某参与了公司合伙经营,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李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晏某将资金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晏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李某未向晏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对于此款性质的确定,由于李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晏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的资金交由出纳保管,并由出纳向晏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账目。但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没有向晏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晏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由此可以确认李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晏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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