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有关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都可以归类于不动产
物权纠纷的范畴之内。这是遵从中国
民事诉讼法明确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划分。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涉及政策性问题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些类型的
合同纠纷通常都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纠纷的相关原则来确定其适用的法院
管辖权。同时,已经完成了
不动产登记的,那么该不动产的登记所在地就会被认定为其实际所在之地;然而,若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则一般将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视为其所在地。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