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时引发的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很常见的一种民事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纠纷,但是发生纠纷后要在法定途径内解决。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一、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一切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

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很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至于政策性房屋,像经济适用房就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经济适用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就违反了法定政策,这样的合同肯定是无效的。根据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要收集的证明材料也不一样。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一键咨询
  • 150****68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6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1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5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8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7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3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8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8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0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二次动迁政策是什么,二次动迁政策是指房屋还是租赁
[律师回复]
一、安置房有哪几类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什么人可以获得安置房安置房是给特定人群的。以下两种人可以获得安置房:
1、农民。由于开发项目而被拆迁或征地的农民,可以根据拆迁或征地单位与村集体、当地政府一起制定的政策来购买安置房;
2、旧城改造。以前的老城区、老住宅区,由于项目开发被拆迁的,那些居民可以获得安置房。除此之外,正常来说,一般的人,特别是城市居民,很难购买安置房。至于政策和条件,那要看建设安置房的单位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1、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农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随意买卖。2、如果本人已经进城或者离开农村,要把老家在农村的房子出售,不可以买给有城市户口的人但可以买给同村的村民,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4、我国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管辖
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法院来管辖,而其他的商品房纠纷就没有这样的限制,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一审的判决有异议,可以进行上诉。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房屋契税新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新政策有哪些?
房屋买卖新政策,契税征收的方式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限购政策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是怎么样的,我最近想买房子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判断支付居间报酬的依据为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即中介公司一旦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定买卖合同,其居间义务即已履行完毕。至于买卖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以及双方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等,都不必然与中介公司有关系。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具体分析。
????2016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被告须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3950元,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中介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屋中介费。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迟延支付房屋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至今都未能协助被告将天然气卡、水卡、电卡等过户在被告名下,也未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多次要求房主过户,但房主不理被告,这些都是原告应当做的,原告应当将各项手续办理好后交给被告,被告才能支付中介费。且到现在被告购买的房子物业费没有交清。原告没有办理上述卡表过户手续,也没有向被告服务过,是原告违约,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房主订立的购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报酬3950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辩称的原告未协助其办理水、电、燃气卡过户手续,故不予支付中介费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促成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买卖合同达成后即已完成了其居间义务,水、电、燃气卡等的过户移交手续不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系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事宜,属于被告与原房主之间有关房屋买卖的从合同义务纠纷,与本案居间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即依据被告与原房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故被告的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在判决中也做出敦促:原告作为房屋中介从事房屋居间交易,不仅要在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上下功夫,更要在居间过程中起到一定的监督与辅助作用,不但要敦促双方尽快完成过户交易,更要监督双方诚信交易、履行好房屋附属物的交接手续,避免出现“交易烂尾”。虽然这些“交易烂尾”不能撼动交易本身,但也容易引发纠纷、降低信誉。若能如此,一方面维护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稳定与诚信,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自身的口碑,也更符合买卖双方对于中介服务的心理预期。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主动履行完毕。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的订立,并不代表交易一定能够完全履行。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对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的影响则应区分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已经全面履行了居间义务,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此后的履行不能并非中介机构的责任,那么委托人不能以合同未履行为由拒付中介报酬。第二种情况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履行的,如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事宜、未能告知相关法规政策,那么即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不能视为居间成功,中介机构无权要求全额支付约定报酬。第四种情况是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第三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工作失误造成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第四种情况是中介机构具有重大过错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而使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两种情况最后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