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有关押金退还问题,承租人有权同出租方进行友好商议达成共识后,选择将全部或部分
保证金归还。然而,若双方因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即便出租方发起
诉讼程序,承租人依然无法取回
定金。这主要源于押金性质的保障性,使得出发款的一方向不履行职责的另一方
追讨定金,同样,如果受款方未能如约履行承诺,他们亦需向对方
赔偿双倍金额作为定金损失的补偿。倘若在约定租期
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明确表示一致同意,并为此支付了定金,然而却在后续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况,那么他们便不再享有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
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