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层建筑中所存在的
工程质量问题,消费群体可选择向相关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是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机构寻求协助。在这个过程中,
购房业主应当依据当初签订的购房契约,相应地根据其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审视并核实房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然后据此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修复请求及相关的
经济补偿要求。同时,如果经过权威检验机构鉴定,发现房屋的主要结构工程存在严重不足以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的情况,或者是在已经移交给购房者使用之后发现存在更为严重的工程质量缺陷,那么购房业主不仅有权要求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修复这些问题,并且还有权直接解除
购房合同,从而实现
退房的法律权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
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