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产销售的过程中,房
产权属面积是否真实及准确的问题极为重要,而此情况的解决方案应以上述房产主管部门所确认的测量结果为基准。最高人
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针对面积缩减这一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如果缩减的比例在百分之三范围内,则交易双方均不得根据此理由申请解除原有的购销契约,但在此基础上,开发商需向购买方支付相应的比例的销售款;
其次,若缩减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三,买方有两种选择,既可以选择寻求解约,也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原有合约,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责任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