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购买的房产陷入工程中断以及后续施工项目停滞不前,即所谓的“烂尾”情况之后,业主仍需遵循
法规和
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决定停止偿还
商业贷款。然而,若业主选择公然违反贷款协议,则无疑将构成
金融债权违约的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若业主希望停止
偿还贷款,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特定机构提出申请或诉诸
司法途径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
具体涉及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未能按时按质地归还已生效借贷的
借款人,需按规定或是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另外,《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类似场合提供了解决方案。该法典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因商品房
销售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被宣告撤销或者解除,从而使得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主旨意图无法得以实现,此时,
当事人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