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商品房烂尾问题导致无法按预定时间交房时,
购房者在非必要情况下不应擅自停付分期款项;而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可采取以下合法有效措施来实现停付:
首先是与银行进行友好协商。购房者可以向负责提供
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提交相关停付申请,倘若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书,那么便能暂时中止对该套房产
分期还款义务的履行。
其次是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当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之际,由于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根本目的得不到实现,因此也可以选择解除该份合同。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