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议题需要磋商、调解、
仲裁或提
起诉讼,可采取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解决,也就是
合同纠纷的各方
当事人,秉承互尊互谅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真理为准绳,试图达成一致意见并制定出一份令各方满意的和解协议,以此方式来解决彼此间的契约纷争问题。
2、调解,这是针对合同纠纷的一种缓解措施,意思是合同双方在第三方协调人员的主导下,在公正且具有说服力的说理之下,鼓励双方相互尊重理解、达成共识,从而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达到
纠纷的妥善解决。
3、仲裁,这是以第三方独立机构为基础,遵循当事人双方所签署的仲裁条款或者是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公正客观地评判以及解决。
4、
诉讼,这是解决合约纷争的最后手段,其具体含义是法院依据合约当事人的申请,在全部诉讼参与人员的协同配合下,对合约争议进行审理并据此做出合理的决策及审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