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质量评估的程序中,关于鉴定周期的规定为:应在不超过30个自然日(从委托之日起计算)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委托事项的鉴定工作。不过,该期限实际上应以鉴定委员会圆满结束会议并正式发出通知日期为准。倘若委托鉴定的主题涉及到相当复杂或难以理解的技术难题,或是检验过程本身需要耗费较长时间,那么在征得鉴定机构主管人员的审批同意之后,完成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可超过额外的3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