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的质量瑕疵问题例如裂缝、脱皮、空鼓、漏水以及漏电等现象而言,这类质量层面的纷争并不会阻挠交房过程的顺利推进。只要物业达到明确规定的交房标准,那么这栋房子便已经圆满地满足了法律
法规中对入住前房产必须具备的要求。这种情况既不会动摇合同的宗旨与核心价值,也不应被视为严重的
违约行为。因此,相关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修缮、翻新改造或是相应的
经济补偿方式得到妥善处理。倘若在完成交付之后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潜在的缺陷被揭示出来,卖方则需要承
担保修义务。如果业主拒绝进行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延迟履行维修任务,业主有权自行进行维修操作或者授权他人代为执行,并且相关的维修成本以及在此期间由于维修工作引发的其他损失都将由卖方负责承担。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