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未能获得《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文件;
2.倘若开发商无正当理由而违背原始
合同条款所设定的交楼期限,并且经过
购房者适时催促仍无法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实现房屋交付的;
3.开发商在未经官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附属环境设施的情况呈现;
4.若是开发商在得到官方许可后更改了房屋结构但未获得购房者的同意;
5.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并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设定数值间差异的绝对值超过了3%(不含3%),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接
收房屋,并解除
购房合同;
6.当经由符合资质标准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审理,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
7.如果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影响到日常居住和使用的程度;
8.在尚未具备小区道路通达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完备的条件的情况下;
9.开发商未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话,购房者同样有权拒绝接收房屋。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质量》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