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应附件中对楼层高度以及户型有所明确的规定,那么任一方随意进行不适当的更改都将被视为违反合约条款而构成
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利依据这些
违规行为来宣布终止整个合同,并且向违约方索取已支付的房款,同时提出
赔偿相关的
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当
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申请登记
期限届满并超过一年后,若因卖方原因致使买方无法获得商品房所有权证书,买方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解除合同,并寻求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