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对农村房屋进行
拆迁所制定的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
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受的
经济损失,据此弥补方法是依据被拆房屋的建筑构造以及其磨损状况划分为若干档次,然后按照平米单价进行计价结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
拆迁房屋住户们因临时租房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住场所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这个
补偿金额将依照这些住户家庭的实际临时居住环境划分为不同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每个月的人口数量给予相应补贴。
(3)激励性补偿费用,主要是为了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们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过程中,或是主动选择放弃一些特定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城市郊区,又或者是放弃要求拆迁方提供住房安置的权利;
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具体标准,将由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现状与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加以合理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