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无需上班却又与公司保持某种特定联系后,这种特殊关系是否可被认定为
劳动关系?这需要依照不同的实际情况去逐一进行详细分析。
在此所列举出的具体情形如下:1.如果该股东积极地投身于公司的日常商业运作和管理事务中,并且有股东大会以及
董事会的任命,让他担任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之类的高级管理职位。
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便满足了劳动关系的所有特点,应当可以据此认为他们已经构成劳动关系。
2.然而,如果该股东既非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也非公司中承担重要职责的普通管理人员,更甚者仅仅是公司里的普通员工。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也是合理的推断。
3.如果这位股东并未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中,其所做的也并没有为公司带来任何劳动价值,仅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其
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类股东与其所属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
4.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即股东与其所在的公司之间除了业务、人事、组织架构或者财务等方面符合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人格混合”特征外,其他方面均明显不同于正常状态下的劳动关系特征。
这种情况下,即使从表面上看起来,这些股东和他们所任职的公司似乎具备劳动关系,但是实质上他们已经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股东无法作为劳动关系中的
劳动者角色出现,所以他们与公司之间同样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