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所涉之补偿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其次,由于生产活动暂时停止而带来的经营损失以及停业停产损失;
再次,地上建筑物及各类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损耗
赔偿;
此外,还涉及搬迁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后,涉及到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诸多因素。
关于
拆迁赔偿事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被征用人有权自行选择是接受货币补偿还是
房屋产权调换。
若被征用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赔偿方式的话,那么该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相应房屋,并需与被征用人共同计算并结算清楚被征用房屋价值和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
关于老城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住房
拆迁问题上,若被征用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产权调换,则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有责任为其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适宜房屋。
至于
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同样主要覆盖以下几大部分:第一,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第二,包含了由于经营暂停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等实际利益损害;
第三,搬迁过程中各种设备建筑物等资源物资的损耗赔偿;
第四,涉及到搬迁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各类产生的各种相关费用;
以及最后,对于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方面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