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员工向所在单位请
病假的问题时,尽管单位在这方面具有审批的权利,但员工在身体不适期间同样拥有获得假期的权益。
倘若员工已经交由用人单位指派的
医疗机构开具了病假条并附带相关病史及看病付款凭证,却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批准这样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说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法律中有关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属于
非法行为。
若确实发生此种情形,建议您前往所在地的劳动事务部门进行投诉。
关于病假这一问题,
劳动法规例有着非常严谨且刚性的规定。
首先,员工在生病或者因为非
工伤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接受治疗之际,他们有权享受法定的
病休待遇,而且此类权利的实施并不需经过单位人事部门的批准,因此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将员工未获得病假批准视为旷职处理的条款,便不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考虑到单位作为雇主所享有的劳动用工管理权限以及对员工上班时间出席状况的知情权,员工在请病假之前有义务办理必要的申请手续通知单位安排替代岗位的人员,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医疗证明以及门诊流水等相关票据以备将来之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