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企业由于
拆迁所引发之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补偿内容应包括企业预期的经营成本及地上附着物,如厂房建筑、各类机械设备等固有资产的实际损失;
2.对于因拆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以及物资运输费用等相关支出,亦可列入得到补偿的范围之内;
3.对于在拆迁过程中积极配合的企业,可以视情况给予额外的奖励费用。
若
补偿金额无法满足经营者的期望,
当事人有权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所谓“征收”,特指当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所需之时,以其
行政权力取得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并实施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首先,征收必须具备明确的公益用途,即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次,征收行为需遵守法律已经明文规范的权利边界与程序流程;
最后,征收行为需为被征收方提供公正公平的补偿措施。
关于征收的执行者问题,必须明确只有政府机关才能拥有此项职责。
至于何种财产能够成为征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物,例如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或是私人所有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
但动产或其他无形财产并不适用于征收范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