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行政赔偿诉讼这一独特的诉讼形式,我们需要了解以下几方面特点:(1)立足于其
起诉条件,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首要条件便是行政
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过相关事项。
当
赔偿请求被一并提起之时,其赔偿先决条件往往是
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行为的
违法性;
(2)从诉讼
当事人角度分析,行政赔偿诉讼将
行政机关作为诉讼被告,实行的是“国家承担责任、机关
赔偿损失”的制度;
(3)从审理形式来看,行政赔偿诉讼呈现出异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赔偿请求可以适用调解解决;
(4)在
证据规则角度考察,虽然行政赔偿诉讼并不完全遵循“被告负有
举证责任”的原则,但其借鉴了
民事诉讼的做法,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供相应的
证据来支持其
诉讼请求和主张。
总的来说,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应遵照《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然而在《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的部分,亦可参考适用
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