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拆迁补偿协议产生的
纠纷之
诉讼标的,其归属为
行政诉讼范畴。
解约之后的安置合同同样具有行政诉讼性,据悉,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以下几点上提出异议时,人
民法院有权力进行审理:首先,针对
行政拘留、
暂扣、
吊销许可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形;
其次,是针对限制人身权利或者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以及相应的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事宜。
而关于
拆迁补偿方面,依据土地
产权性质,可划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其中,房屋
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是由我国现行法令以及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例如,对于城市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其
补偿金额需以上述
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及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本依据,进而计算出具体的补偿额;
至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拆迁,则需参考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的房屋测量数据等,以此计算得出详细的拆迁补偿数额。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