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出租期内,若业主决定出售房产,应事先向租户通报并给予充分时间进行协商。
若租户不同意
续签租赁合同,可根据相关规定与此前生效的业主终止租赁关系;
而倘若租户有意愿继续租住,新任业主则须遵守租客与前任业主之间签署过的租赁契约,依约继续将该房屋租赁给租户使用,此即为法学理论中所称“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如有新任业主无意续租给租户,无疑构成单方面毁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及
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