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了假冒他人已获得相应合法保护的
注册商标之行为;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甚至利用与知名商品相似度极高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市场
消费者对二者产生混淆,错误地将其他品牌误认为了知名品牌;
3.未经授权擅自在商品中使用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导致消费者将相关商品误以为源自另一家公司或个人品牌的产品;
4.在商品表面
伪造或者冒用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虚构商品原产地,并在此基础上对商品的质量进行了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5.任何市场参与主体都不能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下列任何不当手段来进行市场交易,从而损害到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被赋予垄断地位的企业,不得限制其他
个体经营者购买他们所指定的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排除或者阻碍了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局面;
总的来说,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下,所有的商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依法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商家如通过
行贿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提升市场地位的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但这种行为通常被解读为
刑事犯罪——
行贿罪,而非单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在具体法律责任的评估、认定标准的制定以及客观表现的呈现等多个方面,行贿罪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