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值评估。
您在使用中的土地应根据其具体特性和使用期限等因素,估算得出区域性的补偿价值,换言之,即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我们可详细地分解如下几种情况:首先,
土地承包经营权。
居住本村村民通过本村土地的出租或
承包,形成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
这种由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所产生的权利,可能是通过竞拍、一次性买断等方式获得;
最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方式。
包括经过国有
土地出让而取得的工业用地资质,或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皆在此类
赔偿范围之内。
但需注意的是,租赁权现阶段仍属于债权范畴,未以
物权形式体现,因此租赁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明确的补偿对象。
2.厂区重建成本。
所谓厂房重置成新价,是指原有厂房拆除后重新构建所需耗资的金额。
与此同时,被
拆迁房屋在
拆迁时的状况也会影响到这部分的补偿。
实际操作中,不仅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等均属于新构建部分,只要符合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皆应视为房屋进行计价。
然而,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以及高度等各有差异,因此补偿价格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一些采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厂房,虽然未必能满足四周封闭要求,但若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也应当按照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标准进行计算。
凡具备厂房外部固体属性者,便可按照上述厂房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用。
因拆迁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
营业执照、完成税务登记、有纳税记录且实际经营行为活跃等,方可获得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出现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情形,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要求。
只有两者相统一,方能确保合法经营。
4.装修及附属设施费用。
对已有建筑进行的维修改装费用,则按重置费用进行核算。
5.机械设备。
其中,机器设备可分为可移动与不可移动两种类型。
无法移动物件,如同建筑物一般,同样须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
而可移动物件,只需支付搬迁费用即可。
6.搬迁费用。
对于所有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设备等需支付的搬迁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