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这种情形的存在,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严令禁止的
违规行为。就具体而言,其违反的法条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法》。在房地产交易领域,一旦涉及到“一房多卖”这样的操作手法,即有可能被认定为
合同诈骗罪。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在
签署合同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以上的话,往往需要面临的
刑罚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以及
罚金或单
处罚金等形式的附加惩罚措施。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