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交纳的
订金金额不得超出主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所谓订金,便是指在
当事人之间为了确保
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以及履行义务的可靠性,由其中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特定货币作为
担保。而订金的具体数量则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由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